(2017)豫16民终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田圣明、马学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圣明,马学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2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圣明,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学祥,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上诉人田圣明因与被上诉人马学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4民初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马学祥于2017年6月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马学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田圣明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4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马学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0元由田圣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田圣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登印审 判 员 朱雪华代理审判员 徐鲜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