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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田圣明、马学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圣明,马学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2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圣明,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学祥,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上诉人田圣明因与被上诉人马学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4民初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马学祥于2017年6月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马学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田圣明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4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马学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0元由田圣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田圣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登印审 判 员  朱雪华代理审判员  徐鲜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