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海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正党、邓国忠、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海豪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正党,邓国忠,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305号原告南充海豪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果委托代理人杜良平被告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邦云被告何正党被告邓国忠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兆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海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正党、邓国忠、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海豪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正党、邓国忠、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海豪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海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正党、邓国忠、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充海豪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任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