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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卢某1、卢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卢某1,卢某2,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784号原告:李某,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贺忠,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事务员。被告:卢某1,女,199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卢某2,男,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卢某1父亲。被告:王某,女,1975年4月20日生,住址同上,系卢某1母亲。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1、卢某2、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贺忠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卢某1、卢某2、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原告与被告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经媒人手原告给三被告彩礼款15.7万元,举行婚礼后被告卢某1不愿与原告同居生活,在双方相处的第五天的中午,被告不辞而别,特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婚约彩礼15.7万元。三被告卢某1、卢某2、王某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12016年经媒人卢思军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经媒人卢思军的手,2016年农历正月9日和腊月26日原告给付被告卢某2彩礼11万元。2016年腊月28日原告李某和被告卢某1举行结婚仪式,2017年正月初二,原告告之媒人说被告卢某1不辞而别。2017年2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卢某1、卢某2、王某返还原告彩礼款。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媒人卢思军当庭证言予以证明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被告卢某1、卢某2、王某接收原告李某彩礼款110000元应酌情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三被告卢某1、卢某2、王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1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三被告卢某1、卢某2、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卫权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苗 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明见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