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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葛平伟与胡体立人身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平伟,胡体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3执4号申请执行人葛平伟,男,1968年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通海县。被执行人胡体立,男,1977年4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通海县。申请人葛平伟与被执行人胡体立人身权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葛平伟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体立应支付申请人葛平伟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5341.6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5391.63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胡体立已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5341.63元,案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5391.63元,自愿履行完毕。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海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