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方蕾与苗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蕾,苗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2民初2825号原告:方蕾,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荫波,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苗柏君,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蕾与被告苗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2、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给付原告自2015年12月31日至欠款付清时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3月11日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并出具欠条,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现借款期限已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依据是被告出具的一份欠条,而该欠条是被告向案外人宋国宏出具的,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宋国宏已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故原、被告之间不是合同相对方,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玉强人民陪审员 于子轩人民陪审员 傅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金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