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素红与代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红,代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646号原告:陈素红,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拉尔市塔里。委托代理人:向涛,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汝林,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红与被告代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素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素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素红负担(已纳)。审判员 戴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