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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冯春香与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春香,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02民初828号原告:冯春香,女,回族,1965年1月8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吴洪岗,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东环中街。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树、刘超,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5559元,此次赔偿为一次性赔偿。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为,被告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现金10000元整,剩余35559元,抵顶原告应向被告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空调费至抵清为止。三、原告与被告同意和解协议生效后,原告不得再就此次购房向被告主张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和损失。四、在调解书履行期间,被告不履行该调解书约定义务,原告可按第一条约定的违约金45559元的双倍申请强制执行。五、诉讼费1286.72元,由被告承担,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以现金方式给付原告。六、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旭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