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0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国庆、俞建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庆,俞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920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庆,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俞建国,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782民初170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俞建国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经本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俞建国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