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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兴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兴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3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兴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社园路20号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二期)17#11层01、02、08、09、10办公。法定代表人:严辉云,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B幢3梯7层右侧。法定代表人:郭柏生,董事长。上诉人福建兴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6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兴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其系接受货币一方,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仓山区,应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福建兴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上诉人福建兴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诉请被上诉人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诉请被上诉人交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应为上诉人,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上诉人住所地在福州市,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福州市仓山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综上,原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本案应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七十条(?javascript:SLC(5110,153)?)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javascript:SLC(5110,154)?)、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618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林 伟书 记 员  施 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