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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长海与张双锤、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海,张双锤,李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429号原告:杨长海,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张双锤,男,成年,住中牟县。被告:李剑,曾用名李军亮,男,成年,住。原告杨长海诉被告张双锤、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杨长海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长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长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长海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任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