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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建强申请执行王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强,王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46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强,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王建东,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岢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建强与被执行人王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东在我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其名下房产已被我院另案查封,现其下落不明,名下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完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5)岢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有被执行人继续偿还。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