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2民初101号原告:程某某,女,1991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段某某,男,1991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0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17年0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益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