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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2民初101号原告:程某某,女,1991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段某某,男,1991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0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17年0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益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