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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州市红旗渠临淇粮油有限公司与闫裕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红旗渠临淇粮油有限公司,闫裕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759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红旗渠临淇粮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闫裕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州市红旗渠临淇粮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裕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81执27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