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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行审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平舆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谢俊青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舆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谢俊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3行审162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王建平,男,系平舆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运成,平舆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法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史文华,平舆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中队长。被执行人谢俊青,男,汉族,1990年10月2日出生,住平舆县。申请人平舆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驻公交决字【2016】第411723-2900095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谢俊青处以1500元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平舆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驻公交决字【2016】第411723-2900095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平舆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驻公交决字【2016】第411723-2900095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平舆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承担。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杨雅军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