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1506陈维国与陈士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国,陈士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506号原告:陈维国,男,。被告:陈士干,男。原告陈维国与被告陈士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维国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维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陈维国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