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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1506陈维国与陈士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国,陈士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506号原告:陈维国,男,。被告:陈士干,男。原告陈维国与被告陈士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维国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维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陈维国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