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岳文治与王利民、袁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文治,王利民,袁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1216号原告:岳文治,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在新郑市新村镇宏基王朝。被告:王利民,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被告:袁文霞,女,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原告岳文治与被告王利民、袁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岳文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岳文治借款15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2日,被告王利民在原告岳文治处借款20000元,2016年的1月20日、2月5日、3月5日、8月20日分别在原告岳文治处借款20000元、10000元、100000元、2000元共计152000元。现原告以该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予返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住址,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同时,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原告仍未能提供二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因此,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文治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莉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朱 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