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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小巧、王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巧,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小巧,女,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万业源地产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卫站,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强,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巧与被执行人王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