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湖北省嘉鱼盛宇家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湖北省嘉鱼盛宇家纺有限公司,湖北省嘉鱼县盛宇染织有限公司,曾上教,盛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被执行人:湖北省嘉鱼盛宇家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省嘉鱼县盛宇染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曾上教。被执行人:盛宇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湖北省嘉鱼盛宇家纺有限公司、湖北省嘉鱼县盛宇染织有限公司、曾上教、盛宇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湖北省嘉鱼县盛宇染织有限公司位于嘉鱼县鱼岳镇南嘉大道的一宗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嘉国用(2008)第22456830号)。2017年5月10日,买受人嘉鱼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李启瑞以22407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湖北省嘉鱼县盛宇染织有限公司位于嘉鱼县鱼岳镇南嘉大道的一宗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嘉国用(2008)第22456830号)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嘉鱼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该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嘉鱼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嘉鱼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汉斌审判员 徐 庆审判员 方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彪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