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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5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贾海文与吴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文,吴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796号原告:贾海文,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被告:吴秀梅,女,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海文与被告吴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