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3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敏与周江丰廖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周江丰,廖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297号原告:李敏,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江丰,男,1980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廖海燕,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李敏与被告周江丰、廖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李敏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黎学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李敏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诉。案件受理费6484元(原告李敏已预交6484元),减半收取为3242元,由原告李敏负担。审 判 长 朱 为代理审判员 张 泷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