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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3民初26号原告:罗某,男,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告:陈某,男,汉族,现住玉林市福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长  卢少波人民陪审员  庞 群人民陪审员  陈正霞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献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