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3民初26号原告:罗某,男,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告:陈某,男,汉族,现住玉林市福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长 卢少波人民陪审员 庞 群人民陪审员 陈正霞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献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