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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山支行与一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建荣、福州友树数码有限公司、杨琪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山支行,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建荣,福州友树数码有限公司,杨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山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436879W。负责人:陈讯。被执行人:一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17373234W。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被执行人:吴建荣,男,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福州友树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9178711X8。法定代表人:叶吟。被执行人:杨琪,女,汉族,1982年5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一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建荣、福州友树数码有限公司、杨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榕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605.17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虽有提供抵押物,但由于该抵押物涉及第三方债务纠纷及租约,抵押物难以变现,本院经向相关财产登记机关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抵押物暂无法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榕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榕生审判员  刘文华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 熹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