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0执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凤莲、李小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莲,李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694号申请执行人杨凤莲,女,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李小勇,男,1971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杨凤莲诉李小勇生命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小勇应支付申请人杨凤莲赔偿款82242元,承担执行费1133.64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8224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小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226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小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