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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执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与郑方吉、李佩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郑方吉,李佩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72执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兴建路358号。负责人:李存龙,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郑方吉,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李佩佩,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7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郑方吉、李佩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方吉所有的“浙普渔运18535”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华刚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代理审判员  夏淇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沈幼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