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执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与郑方吉、李佩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郑方吉,李佩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72执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兴建路358号。负责人:李存龙,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郑方吉,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李佩佩,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7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郑方吉、李佩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方吉所有的“浙普渔运18535”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华刚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代理审判员 夏淇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沈幼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