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柴应明与被申请柴源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应明,柴源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24号申请人:柴应明,女,汉族。被申请人:柴源胜,男,汉族。申请人柴应明与被申请柴源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柴应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柴源胜所有的位于船山区飞虹街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柴应明与案外人谢小林自愿以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开发区飞虹街房屋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在诉前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柴源胜所有的位于船山区飞虹街房屋(房屋所有权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申请人柴应明与案外人谢小林共同所有的位于开发区飞虹街房屋(房屋所有权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柴应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蒲春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