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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郭贵虎与侯志荣服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贵虎,侯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郭贵虎,男,1968年生,汉族,屯留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侯志荣,男,1972年生,汉族,陵川县人。本院在执行郭贵虎与侯志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执恢4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牛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