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郭贵虎与侯志荣服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贵虎,侯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郭贵虎,男,1968年生,汉族,屯留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侯志荣,男,1972年生,汉族,陵川县人。本院在执行郭贵虎与侯志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执恢4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牛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