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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5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苏廷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苏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5刑初23号公诉机关凉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苏廷,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三苏木乡西营行政村韭菜沟自然村村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市市凉城县,住凉城县。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我院依法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凉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苏廷犯贪污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蔚恒祥、代理检察员樊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苏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杨苏廷于2000年至2005年在担任凉城县原三苏木乡西营行政村韭菜沟自然村村长期间,利用其逐年制作、上报韭菜沟村村民退耕还林工程土地面积花户表的职务便利,从中为自己虚报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和补贴粮,归自己所有。具体数额分述如下:2000年虚报退耕还林土地面积0.97亩,从2000年至2015年共套取补贴款1319.2元,套取各种粮食388公斤;2001年虚报退耕还林土地面积0.83亩,从2001年至2016年共套取补贴款1311.4元,套取各种粮食249公斤;2003年虚报退耕还林土地面积4.4亩,从2003年至2016年共套取补贴款7392元,套取各种粮食440公斤;2004年虚报退耕还林土地面积11.8亩,从2004年至2016年共套取补贴款20414元;2005年虚报退耕还林土地面积4.9亩,从2005年至2016年共套取补贴款8036元。上述总计:虚报退耕还林土地面积22.9亩,套取补贴款38472.6元,套取各种粮食1077公斤(粮食每公斤1.4元,1077公斤粮食折算成现金为1507.8元)。被告人杨苏廷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凉城县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凉城县财政局财政补贴清册、凉城县岱海镇旅游办事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领款花名册、凉城县岱海镇退耕还林现金领取花户表、被告人杨苏廷持有的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证八本、凉城县公安局岱海镇东派出所户籍证明;2、证人杭某、樊明九、竺某、张某、王某1、赵某、樊某2、刘某1、樊某3、杜某、樊某4、王某2、刘某2、吕某的证言、被告人杨苏廷的供述与辩解、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苏廷利用职务便利,逐年为自己虚报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共计39980.4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杨苏廷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判处刑罚。根据被告人杨苏廷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苏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100000元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苏廷违法所得39980.4元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瑞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