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文杰与吉林市久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杰,吉林市久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801号原告:陈文杰,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久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街道社区中心商住楼。法定代表人:陈久章,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少滨,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文杰与被告吉林市久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陈文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杰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陈文杰负担。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笑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