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倍燊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倍燊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1栋305。法定代表人:崔明月,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倍燊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S1141室。法定代表人:李文阔,总经理。上诉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送货地点并非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区。故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原审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位于接受货币一方上海倍燊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上海市××新区,而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