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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蚌埠市蚌山区龙祥电器经营部与郑先要、许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蚌山区龙祥电器经营部,郑先要,许从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203号原告:蚌埠市蚌山区龙祥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程洁,经营者。被告:郑先要,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许从贵,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蚌埠市蚌山区龙祥电器经营部诉被告郑先要、许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蚌埠市蚌山区龙祥电器经营部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蚌山区龙祥电器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蚌山区龙祥电器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