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蚌埠市蚌山区龙祥电器经营部与郑先要、许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蚌山区龙祥电器经营部,郑先要,许从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203号原告:蚌埠市蚌山区龙祥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程洁,经营者。被告:郑先要,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许从贵,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蚌埠市蚌山区龙祥电器经营部诉被告郑先要、许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蚌埠市蚌山区龙祥电器经营部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蚌山区龙祥电器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蚌山区龙祥电器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