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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喜军申请执行胡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喜军,胡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何喜军。被执行人胡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喜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0502民初24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胡海军名下银行存款7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波审判员  晁震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