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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崔彦品、崔彦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彦品,崔彦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62-1号申请人:崔彦品,女,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被申请人:崔彦朝,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彦品诉被告张伟英、崔彦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崔彦朝名下位于安平县和平西街5号锦泰园小区2号楼2单元1701A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彦朝名下位于安平县和平西街5号锦泰园小区2号楼2单元1701A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准转移、变卖及过户。保全费3520元,由申请人崔彦品负担。冻结期间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间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间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