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品韦、黄还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品韦,黄还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1刑初1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品韦,男,1981年5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林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5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6月4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黄还顺,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6月4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品韦、黄还顺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之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品韦、黄还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品韦在自己的桂A×××××号“桑塔纳”小轿车上加装油桶和抽油泵后,与被告人黄还顺密谋一起偷大货车的柴油。后两人于2016年5月9日至6月3日间,驾驶该辆轿车窜到田阳县百育镇九合加油站、田阳县田州镇三雷村三今加油站、田阳县百育镇七联加油站,先后五次盗窃蓝某、李某、潘某、青秉飞、刘某停放在加油站内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后卖给黄某。其中蓝某300多升,价值约1800元;李某约1050升,价值5500元;潘某约390升,价值2044元;青秉飞约100升,价值545元;刘某约144升,价值935元。两被告人在2016年6月3日盗窃刘某货车油箱内柴油时被赶到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破案后,追回部分柴油退还失主。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王品韦、黄还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共108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品韦、黄还顺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两人于2016年5月18日凌晨在田阳县百育镇九合加油站盗窃两辆大货车油箱内约1050升柴油不是事实。被告人黄还顺还辩称:2016年6月1日,其没有和王品伟一起去偷柴油。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品韦将一辆挂着桂A×××××车牌的深蓝色大众牌桑塔纳轿车后排座椅拆除后加装塑料桶和抽油泵,后叫被告人黄还顺或其他同伙一起盗窃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并一起驾驶该辆轿车分别到田阳县百育镇九合加油站、田阳县田州镇三雷村三今加油站、田阳县百育镇七联加油站,由被告人黄还顺或其他同伙下车撬开货车油箱盖后将抽油管伸进油箱,被告人王品韦在轿车内操作抽油泵,先后四次盗窃停放在加油站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具体如下:1、2016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品韦、黄还顺在田阳县百育镇九合加油站盗窃蓝某的桂A×××××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300升。后一起运到田阳县那吉路口附近卖给黄某,获赃款600元,两人平分。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557元。2、2016年5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品韦、黄还顺在田阳县田州镇三雷村三今加油站盗窃潘某的桂B×××××水泥罐车油箱内的柴油390升。后一起运到田阳县那吉路口附近卖给黄某,获赃款800元,两人平分。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2044元。3、2016年6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品韦伙同其自称名叫“阿角”的同伙到田阳县百育镇七联加油站,后盗窃得青秉飞的桂A×××××货车油箱内的柴油134升,并一起运到田阳县那吉路口附近卖给黄某,获赃款600元,两人平分。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731元。4、2016年6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品韦、黄还顺在田阳县百育镇七联加油站盗窃CM)塑料管各一根及144公斤柴油。缴获的柴油已发还被害人刘根田。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935元。刘某CM)塑料管各一根及144公斤柴油。缴获的柴油已发还被害人刘根田。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935元。桂A×××××CM)塑料管各一根及144公斤柴油。缴获的柴油已发还被害人刘根田。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935元。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144升。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作案用的悬挂CM)塑料管各一根及144公斤柴油。缴获的柴油已发还被害人刘根田。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935元。桂A×××××CM)塑料管各一根及144公斤柴油。缴获的柴油已发还被害人刘根田。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935元。车牌的小轿车一辆、扳手一把、钳子贰把、螺丝批五把、容量25公斤的塑料桶七个、12V直流油泵一个、长15M、4M(直径均为2.5CM)塑料管各一根及144公斤柴油。缴获的柴油已发还被害人刘根田。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935元。另查明,破案后,公安人员追回部分被盗柴油,已退回被害人蓝某150升、潘某200升、青秉飞112升。尚有被害人蓝某价值778.5元的150升柴油、潘某价值996元的190升柴油、青秉飞价值120元的22升柴油未退赔。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盗柴油车辆照片证实,车辆油箱盖被撬及柴油被盗情况。2、扣押的悬挂桂A×××××车牌的深蓝色大众牌桑塔纳轿车照片证实,该车经改装拆除后排座椅后,加装塑料桶的情况。3、截图照片证实,悬挂桂A×××××车牌的大众牌轿车经过田阳县城各个路口的情况。4、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王品韦159××××9105的手机号与黄某155××××6383的手机号的通话记录。5、情况说明及发还清单证实,查获的柴油退还被害人的情况。6、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6月3日,被告人王品韦、黄还顺正在盗窃柴油时,被当场抓获的经过。7、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2)右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百色市第二看守所百二看刑释字[2012]0192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品韦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5月7日刑满释放。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品韦、黄还顺出生时间,案发时两人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9、证人黄某证实,其手机号码是155××××6383。2016年5月初至6月2日,其跟两名男青年大约购买柴油8次,他们每次从轿车上抽出柴油有5至8桶不等,都是用25公斤装的塑料桶。10、被害人蓝某陈述,2016年5月9日凌晨,其停放在田阳县百育镇九合加油站的桂A×××××货车油箱内的柴油被盗300多升的经过。11、被害人潘某陈述,2016年5月20日凌晨,其停放在田阳县田州镇往玉凤镇方向的三雷村三今加油站的桂B×××××水泥罐车油箱内的柴油被盗390升的经过。12、被害人青秉飞陈述,2016年6月1日2时许,其停放在田阳县百育镇七联加油站的桂A×××××货车油箱内约134升柴油被盗的经过。13、被害人刘某陈述,2016年6月3日凌晨,其停放在田阳县百育镇蓝某加油站往百育街的第一个中国石化加油站(即七联加油站)的桂A×××××货车油箱内的柴油被盗的经过。14、被告人王品韦、黄还顺供述:(1)王品韦在桂A×××××深蓝色大众牌桑塔纳牌轿车上加装油桶和抽油泵后叫黄还顺一起盗窃大货车油箱的柴油,并一起驾驶桂A×××××轿车分别到田阳县百育镇九合加油站、田阳县田州镇三雷村三今加油站、田阳县百育镇七联加油站,由被告人黄还顺下车撬开货车油箱盖后将抽油管伸进油箱内,被告人王品韦在轿车内操作抽油泵,分别于2016年5月9日、20日和2016年6月3日凌晨,先后三次盗窃停放在加油站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的经过。两人于2016年6月3日凌晨在田阳百育镇七联加油站盗窃大货车柴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作案用的桂A×××××小轿车及车内的油桶、油泵等物。所盗得的柴油,其二人一起运到田阳县那吉路口卖给一个加水站的女老板(即黄某),女老板的电话号码是155××××6383。所得赃款二人平分的经过。(2)其二人在盗窃货车柴油的过程中,没有哪一次盗得1000升油,加装在盗窃柴油所使用的小轿车上的油桶也装不了那么多柴油。(3)被告人王品韦还供述,①其手机号码是159××××9105。②2016年6月1日凌晨,因为黄还顺有事不能来,其和叫“阿角”的人一起到田阳县百育镇七联加油站,采用同样方法盗窃一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得六七桶25公斤的柴油,后一起将盗得的柴油运到田阳县那吉路口卖给黄某,所得赃款二人平分的经过。(4)被告人黄还顺还供述,2016年6月1日凌晨,因为是“六一儿童节”,其带小孩去南宁玩,没有和王品韦一起去盗油。15、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本案被盗柴油的价值,并告知相关当事人。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置、概貌等情况。17、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品韦、黄还顺指认盗油地点、位置及销赃地点情况。18、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过秤笔录、指认过秤照片、田阳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6年6月3日,公安人员现场提取、扣押作案工具及缴获144公斤柴油的情况。19、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过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在黄某住宅搜查并扣押1118市斤柴油。20、辨认笔录证实,经过辨认,(1)黄某指出被告人王品韦、黄还顺就是卖散装柴油给其的人;(2)被告人王品韦、黄还顺互相指认对方是与自己一起盗窃柴油的人;(3)被告人王品韦、黄还顺指认黄某是购买盗窃得来的柴油的女老板。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足以采信。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品韦、黄还顺于2016年5月18日凌晨在田阳县百育镇九合加油站盗窃李某两辆大货车油箱内约1050升柴油的事实。被害人李某陈述当天两辆车共被盗柴油1050升,在第二辆车的柴油被盗时其发现并看见操作偷油的人,嫌疑车辆是一辆旧款黑色雪铁龙;两被告人的供述、被扣押的作案使用的车辆及该车经过田阳县城各个路口的截图照片相互印证,证实两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车辆是一辆大众牌小轿车。两被告人均供述其二人在盗窃货车柴油的过程中,没有哪一次盗得1000升油,加装在小轿车上的油桶也装不了那么多柴油。而加装在作案用的小轿车上的塑料油桶的容量,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综上,两被告人否认盗得1050升柴油,被害人李某陈述所看到的盗油的车辆与两被告人作案使用的车辆不符,仅凭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不足以认定两被告人于2016年5月18日凌晨在田阳县百育镇九合加油站盗窃李某两辆大货车油箱内约1050升柴油。故公诉机关对此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黄还顺参与盗窃青秉飞货车油箱内约100升柴油的事实。被告人王品韦供述,因为黄还顺有事,其和叫“阿角”的人一起去盗油;被告人黄还顺供述,因为是“六一儿童节”,其带小孩去南宁玩,没有和王品韦一起去盗油。此外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公诉机关对此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品韦、黄还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其中被告人王品韦盗窃四次,价值5267元,被告人黄还顺盗窃三次,价值4536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品韦、黄还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王品韦、黄还顺于2016年5月18日凌晨在田阳县百育镇九合加油站盗窃李某两辆大货车油箱内约1050升柴油、2016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黄还顺参与盗窃青秉飞货车油箱内柴油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指控被告人王品韦于2016年6月1日凌晨在田阳县百育镇七联加油站盗窃青秉飞货车油箱内柴油的数量、价值有误,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中,虽然是被告人王品韦准备作案工具,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盗窃行为,其作用缺一不可,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品韦、黄还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品韦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盗窃罪,属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因为两被告人的盗窃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当责令赔偿。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品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还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扣押的大众牌桑塔纳轿车一辆、扳手一把、钳子贰把、螺丝批伍把、塑料桶七个、直流油泵一个、塑料管二根,予以没收。四、责令被告人王品韦、黄还顺共同赔偿被害人蓝天人民币778.5元、潘峰人民币996元、青秉飞人民币120元。上述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付清,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黄陈玉人民陪审员 周晓文人民陪审员 黄仙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庄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