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6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邵金生、弋阳县汇金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金生,弋阳县汇金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912号申请执行人:邵金生,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弋阳县汇金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弋江镇胜利路223号电信大楼6楼。法定代表人:候利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金生与被执行人弋阳县汇金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24626元,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红光审判员 汪碧波审判员 肖灏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项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