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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钱来洪与被告徐爱雅、方英文、广元市利州区宏圣汽车维修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来洪,徐爱雅,方应文,广元市利州区宏圣汽车维修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124号原告:钱来洪,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勇,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爱雅,女,1993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学凯,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应文,男,1997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煜,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宏圣汽车维修部,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清江大道西段花园社区办公楼一楼。负责人:谭少龙,维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东,维修部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太平洋大厦三楼。负责人:高卫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中青,公司职员。原告钱来洪与被告徐爱雅、方应文、广元市利州区宏圣汽车维修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钱来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来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来洪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钱来洪负担。审判员 魏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