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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芦昌延与郑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昌延,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芦昌延,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郑刚,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市龙潭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11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进行了扣划。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宇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