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杰与崔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杰,崔丙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3606号原告:孙杰,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玲,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淼,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崔丙亮,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杰与被告崔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李瑞玲、张淼,被告崔丙亮及代理人王崇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崔丙亮于2015年8月27日、2016年4月21日两次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分,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崔丙亮辩称:120000元借款是事实,我也同意还款。崔丙亮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认为120000元借款是事实,同意还款。根据庭审及对原告提交证据质证、审核认定,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崔丙亮于2015年8月27日,向原告借现金20000元,2016年4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各一份,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庭审中,原告诉讼请求370000元,变更为120000元,并自愿放弃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崔丙亮对孙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对孙杰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崔丙亮偿还借款1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丙亮偿还原告孙杰借款本金12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孙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3720元,由孙杰负担1250元,崔丙亮负担24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孝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尊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