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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军与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510号原告:李军,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安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红,男,197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松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军变更诉请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军撤回起诉不违返法律规定应准许,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