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军与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510号原告:李军,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安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红,男,197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松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军变更诉请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军撤回起诉不违返法律规定应准许,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