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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东辉等与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海,赵东辉,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下酒坊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349号原告:刘凤海,男,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东辉,男,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宗吉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士光,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安徽天下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九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士光,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凤海、赵东辉与被告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水坊),第三人安徽天下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酒坊)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刘凤海、赵东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刘凤海、赵东辉与安徽水坊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吉林长春地区玛咖啤酒代理补充协议》、《关于长春地区代理商合作补充协议》;2、安徽水坊返还货款300,000.00元;3、安徽水坊返还刘凤海、赵东辉垫付的广告费203,000.00元;4、安徽水坊赔偿3,000,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5日,刘凤海、赵东辉与安徽水坊签订了《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安徽水坊授权刘凤海、赵东辉“玛咖啤酒、茅台白金宴酒”产品吉林省长春地区(含下辖县)的代理商,刘凤海、赵东辉首期进货款600,000.00元,交货地点,安徽水坊运输到刘凤海、赵东辉城市指定仓库,广告投放费用由安徽水坊承担。合同签订后,刘凤海、赵东辉按约定将600,000.00元货款支付给安徽水坊,安徽水坊出具了授权书,在代理期间,安徽水坊共计供货300,000.00元,具有安徽酒坊出具的《检验报告》,随车送给刘凤海、赵东辉。2016年7月,刘凤海、赵东辉发现长春地区出现第二家代理商于文亮也出售同样的“玛咖啤酒”,刘凤海、赵东辉找安徽水坊协商此事,关于安徽水坊因违约授权给第二家代理商于文亮而给刘凤海、赵东辉造成的损失赔偿相关事宜,2016年8月27日,刘凤海、赵东辉与安徽水坊签订了《吉林长春地区玛咖啤酒代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安徽水坊保证以后不再出现此类情况,将年终销售返点比例从5%提升至10%作为赔偿,第三人赔偿刘凤海、赵东辉15,000.00元现金。2016年9月,刘凤海、赵东辉按《代理合同》约定,将先期垫付的广告费用的相关凭证交到公司徐宏波经理处报销,安徽水坊以徐宏波涉嫌其它犯罪被抓为由拒绝报销,经协商双方重新对账签订一份《关于长春地区代理商合作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广告费用203,000.00元,安徽水坊在代理期间,不得再向长春地区开发任何啤酒经销商或向长春地区任何区域或经销商供货(2016年8月1日后生产日期货物),否则赔偿刘凤海、赵东辉进货款10倍赔偿。2016年10月,刘凤海、赵东辉发现安徽水坊又将玛咖啤酒出售给于文亮,安徽水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法律规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刘凤海、赵东辉诉讼来院。安徽水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代理合同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可向甲方(被告方)法院起诉或第三方法院”,本合同首先约定由甲方法院管辖,并无第三方当事人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二款和第34条规定,本案应由安徽水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凤海、赵东辉与安徽水坊于2016年6月25日签订的《代理合同》第10.3条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不能达成和解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或第三方法院”,首先,该合同甲方即安徽水坊所在地为安徽合肥双凤开发区,可确定由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法院管辖。其次,该合同中第三方不明确,导致无法确定第三方管辖法院,故本院应由甲方所在地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彦辉代理审判员  曲 栋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佳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