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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6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谭荣安、吕秀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荣安,吕秀青,隆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6执198号申请执行人谭荣安,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那坡县。申请执行人吕秀青,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那坡县。被执行人隆加荣,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那坡县。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荣安、吕秀青与被执行人隆加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6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经我院执行干警实地调查和网络查询、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隆加荣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026执1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卫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党家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