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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1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闫龙军与连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龙军,连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1民初1329号原告:闫龙军,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县人,,联系。被告:连俊,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联系。原告闫龙军与被告连俊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本院查找被告不在此居住,被告电话无法联系。后经本院多次眀释,原告迟迟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多方查找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龙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立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