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911号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兆雪,董事长。住址:曲靖市子午路延长线南苑小区东门物管楼。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胜,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云,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教师,家住富源县,现住罗平县。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德,其撤诉理由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靖市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免交。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德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