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1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和平、铜鼓县桓源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和平,铜鼓县桓源担保有限公司,邹备战,胡关平,涂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江和平,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公务员,住铜鼓县。被执行人:铜鼓县桓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城三八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677982579。法定代表人:卢等云,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备战,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桓源公司股东,住宜丰县。被执行人:胡关平,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桓源公司股东,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涂丰平,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桓源公司股东,住宜丰县。本院执行江和平(以下简称申请人)与铜鼓县桓源担保有限公司、邹备战、胡关平、涂丰平(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再137号、(2016)赣民再1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以(2017)赣0926执15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邹备战所有的(店面、店铺、车库、住宅、营业),产权证号分别为:权×。二、限被执行人邹备战所有的赣C×××××宝马730车、胡关平所有的赣C×××××凯美瑞车在2017年6月15日前送交本院扣押,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三、限被执行人邹备战、胡关平在2017年7月31日前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扣押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 震审判员 吴 冀审判员 林晓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诗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