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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何银华与赵全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银华,赵全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052号原告何银华,女,汉族,1973年12月22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赵全贵,男,汉族,1965年3月25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银华诉被告赵全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银华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何银华承担。审判员  杨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