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何银华与赵全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银华,赵全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052号原告何银华,女,汉族,1973年12月22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赵全贵,男,汉族,1965年3月25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银华诉被告赵全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银华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何银华承担。审判员 杨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