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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严伟与肖春华、肖少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伟,肖春华,肖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严伟,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被执行人肖春华,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被执行人肖少文,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申请执行人严伟与被执行人肖春华、肖少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511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严伟与被执行人肖春华、肖少文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目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海洋审 判 员  曾海龙代理审判员  廖水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本页无正文)代理书记员  宋双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