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库尔勒东泉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科力丰农资经销部与刘正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东泉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科力丰农资经销部,刘正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725号原告:库尔勒东泉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建设辖区顺和农产品综合市场16号楼1层1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职务:总经理。原告:库尔勒科力丰农资经销部,住所地:库尔勒市海宝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资北区3号。法定代表人:陈敏,职务:总经理。被告:刘正利,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东泉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科力丰农资经销部诉被告刘正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库尔勒东泉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科力丰农资经销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退付原告库尔勒东泉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科力丰农资经销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