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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库尔勒东泉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科力丰农资经销部与刘正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东泉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科力丰农资经销部,刘正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725号原告:库尔勒东泉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建设辖区顺和农产品综合市场16号楼1层1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职务:总经理。原告:库尔勒科力丰农资经销部,住所地:库尔勒市海宝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资北区3号。法定代表人:陈敏,职务:总经理。被告:刘正利,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东泉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科力丰农资经销部诉被告刘正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库尔勒东泉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科力丰农资经销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退付原告库尔勒东泉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科力丰农资经销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