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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执5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法水与陈志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法水,陈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5771号申请执行人李法水,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执行人陈志金,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李法水与被执行人陈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玉商初字第4251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10月13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50775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61.63元、案件受理费972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有被执行人陈志金与其配偶朱玉叶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市坎门街道渝汇蓝湾国际33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0××03号,已向他人设定抵押债权75万元)和坐落于玉环市坎门街道解放南路海港小区82号楼的房产(房产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已向他人设定抵押债权115万元),上述房产分别被(2016)浙1021执713号、(2016)浙1021执2877号案件司法拍卖,在支付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已无剩余,本案未能受偿。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又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告知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21执57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一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