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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0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竹与黄金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竹,黄金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910号原告:陈竹,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黄金成,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竹与被告黄金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竹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竹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竹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饶师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