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5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5485号杨某与王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2015)京海民初282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杨某、王某共有的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北京大学畅春园×公寓×门×号房屋产权过户至杨某一人名下。执行员 方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