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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田国彬。被执行人蔡志良。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蔡志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被执行人蔡志良偿还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907元。执行中,我院已依法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待拍卖成交后即可对价款进行分配、兑付。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